年至年期间,
被告人黄某、舒某某
未核对厂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药品资质等手续、证件,
便分批次向郑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蝮蛇玉竹胶囊”盒左右,
销售金额3万余元,
其中向乡村医生蓝某某销售余盒,
截止案发时,
蓝某某已向患者出售盒左右。
经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蝮蛇玉竹胶囊”具有药品特征,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诉讼经过
公安机关于年9月20日移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之前,除蓝某某外,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拒不认罪,辩称其不明知销售的“蝮蛇玉竹胶囊”系假药,鄱阳县检察院根据已有证据,对二被告人释法说理,二被告人最终在证据和法律面前自愿认罪认罚。
年4月11日,鄱阳县人民法院采信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黄某某、舒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药品销售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本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辩解称不明知销售的药品是假药,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坚持依法办案和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同时根据案件证据,耐心对二被告人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成功让黄某某、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二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来源:鄱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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